系统性红斑狼疮(SLE)是一种复杂的自身免疫性疾病,可引起全身多脏器和组织受损。据估算,目前中国约有100万SLE患者。近年来,SLE患者的长期生存虽有所改善,但不可避免的疾病复发及其导致的不可逆的器官损伤仍是SLE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。SLE患者的死亡率是普通人群的3-4倍。因此急需创新的治疗手段实现疾病症状的持续缓解,控制器官损害,改善患者长期生存。
F01为一款用于治疗红斑狼疮的靶向CD19的嵌合抗原受体基因修饰的NK细胞注射液(CAR-NK)。
用药周期
靶向CD19的嵌合抗原受体基因修饰的NK细胞注射液的规格:10ml/袋或20ml/袋或50ml/袋,细胞密度为(3.5-6.5)×10^7活细胞/ml;用法用量:使用37℃水浴锅或者干燥复苏直到袋内无可见的冰块,复苏时轻轻混匀袋内物以便去除细胞团;输注前不要洗涤,离心和/或把本产品重悬于其他基质中。复苏处理后以静脉滴注方式一次性完成CAR阳性NK细胞的输注。用量谨遵医嘱,以2-5ml/min的速度输注。用药时程:单次给药受试者接受1次F01给药。多次给药受试者接受至多2次F01给药,以首次给药日当日为第0d,之后在第7d完成第2次给药。
入选标准
1、年龄18至65岁(包含边界值),性别不限。
2、中重度难治性SLE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:筛选前至少24周诊断为SLE,筛选时符合欧洲风湿病学会联盟(EULAR)/美国风湿病学会(ACR)2019年SLE分类标准;筛选时符合以下一条:a. 抗核抗体(ANA)阳性;b.抗dsDNA抗体阳性;c.抗Smith抗体阳性;筛选时SLEDAI-2000评分≥8分。
3、筛选前已经过充分的标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、抗疟药、免疫抑制剂/免疫调节剂以及至少一种生物制剂至少2个月,且剂量稳定>2周治疗后疾病仍然处于活动状态。口服糖皮质激素必须满足如下要求:1) 泼尼松(或等效药物)≥7.5mg/天,且≤60mg/天。2) 当与免疫抑制剂和/或生物制剂联合使用时,糖皮质激素无每日最小剂量要求。距清淋性预处理化疗7天内的血常规满足以下要求:中性粒细胞绝对值(ANC)≥1.5×109/L;血红蛋白(Hb)≥80g/L;血小板计数(PLT)≥50×109/L。
4、充足的肝、肾、肺和心脏功能,定义为:a) 血清ALT和AST≤2.5倍正常上限;b) 总胆红素≤1.5倍正常值上限,Gilbert综合征患者除外,其总胆红素必须≤3.0倍正常值上限;c) 肌酐清除率(由Cockcroft Gault公式估算)(附录1)≥50ml/min;d) 室内通气条件下,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≥92%;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;e) 左心室射血分数≥50%;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心包积液;ECG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。
排除标准
1、已知对F01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(包括氟达拉滨、环磷酰胺、托珠单抗)的任何成分有变态反应、超敏反应、不耐受或禁忌症者,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。
2、筛选前3个月内有严重狼疮性肾炎(定义为尿蛋白>6g/24小时或血清肌酐>2.5mg/dL或221μmol/L)、或需要使用方案禁用的药物治疗活动性肾炎、或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或接受泼尼松≥100mg/d或等效糖皮质激素治疗≥14天。
3、既往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或病理改变,包括但不限于狼疮性脑病、癫痫发作、脑血管意外(缺血/出血)、痴呆、小脑疾病、器质性脑病综合症、脑炎、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或精神疾病。
4、合并严重的肺部疾病,如世界卫生组织功能分级≥3级的肺动脉高压,筛选时需要储氧面罩吸氧治疗或无创或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。
5、心血管功能不稳定:a.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;b. 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性心绞痛;c. 未控制的、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(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、室性颤动、尖端扭转);d. Mobitz Ⅱ型II度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;e. 纽约心功能协会分级≥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;f. 高血压控制不佳(收缩压>160mmHg和/或舒张压>100mmHg)或伴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。
6、合并恶性肿瘤病史,包括肿瘤相关多肌炎/皮肌炎的患者。除外已手术切除并治愈的非黑素瘤皮肤癌、宫颈原位癌、局部前列腺癌、低分期膀胱癌、乳腺导管原位癌,或近2年内无复发证据且无需治疗的已痊愈患者。
7、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14天内存在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、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等治疗的、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、病毒、真菌、分枝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;但是,可以使用这些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(包括静脉用药)。
8、筛选时存在活动性结核风险,无论是否完成充分的治疗,包括筛选时存在研究者判断的活动性结核病的体征或症状(如发烧、咳嗽、盗汗和体重减轻);筛选时或筛选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进行的胸部成像(例如,胸部X线、胸部CT扫描)记录显示活动性肺结核;筛选时有潜伏性结核感染证据如γ-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。
9、筛选时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(HBV),丙型肝炎病毒(HCV)感染。允许HBsAg阳性和/或HBcAb阳性但HBV-DNA阴性,和/或HCVAb阳性但HCV-RNA阴性受试者入组(如果研究中心报告包括参考值范围,HBV-DNA和HCV-RNA检测正常上限以各研究中心的检测值为准,高于检测值上限定义为“阳性”;如果研究中心报告仅显示“阴性/阳性”,阳性以检测报告结果为准)。
10、已知血清HIV病毒抗体阳性或有活动性HIV感染史,以及梅毒抗体阳性者。
11、在清淋性预处理化疗前的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治疗:a) 在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/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;b) 在6周内接受过紫外线照射治疗;c) 在4周内或3个半衰期内(以较长时间为准)接受过大分子药物治疗(除外抗CD20单抗类药物);在4周内接受过抗CD20单抗类药物治疗;d) 在2周内或3个半衰期内(以较长时间为准)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;e) 在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接种活疫苗;f) 在4周内接受过试验性治疗(明确的安慰剂对照组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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